法院会支持吗?引用带头像的微信群聊截图,发布者起诉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的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民法典》关于自然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及免责情形。
此外,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其中第13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就可处理他人信息。
首先,上文中引用的微信头像,属于《民法典》中的肖像吗?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或是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合理的范围内,不需取得个人同意,也可以处理他人信息。
据此,昨天的文章论及的法律公司1000元的价格招录开庭律师,本就是为了“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且使用的是微信账号发布者自行公开的信息、名称及头像,保持了发布内容及发布环境的完整性、连续性,仅是在有关的文章中加以引用,何来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还需要经过发布者的事先同意吗?
再次,“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民法是要保护公序良俗,而是供人有选择性的制造违法情形进而打着“维权”的名义获利。
罗马法有法谚,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上述微信内发布的“广告”,本身就是承诺大家可以对广告内容广而告之,扩散传播,怎么能有选择的禁止别人在文章中加以引用、以侵犯肖像权追究责任呢?这不是有违之前的广告发布行为蕴含的承诺吗?
如果可以对别人和自己胃口的传播行为广为收益,对不合自己胃口的评议就引用《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保护条款“维权”的话,大家就可以上街随处发散赠送自己的照片。之后,凡是有人接受了,或是拍照了,就可以去起诉对方,要求对方承担侵犯自己肖像权的责任。
最近,发生了两起比较有影响的涉及公开信息适用的司法诉讼,一是周杰伦起诉网易使用自己的新专辑进行抽奖,认为网易未经自己授权,法院认为网易使用周杰伦的姓名属于合理使用,未违反商业道德。
另一个是网红“反诈老陈”称要起诉网红评论员大V刘雪松在评论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构成了侵权,不过从网上评论看,老陈还没起诉,官司在众多的法律评论中已经输了。因为,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是允许社会公众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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